« 以色列犯愁军机事件 | (回到Blog入口) | 中南海绝密会议作出决策 »

《反分裂国家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分裂国家法》
http://bbs.china.com/military/html/

反分裂法草案全文内容如下:

一、为了反对和遏制台独分裂国家,促进和平统一维持台海地区和平,维护主权和领土完整,维护基本利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二、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中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容分割,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是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中国人民共同义务,国家绝不允许"台独″分裂势力,以任何名义,任何方案把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

三、台湾问题是中国内战遗留的问题,解决台湾问题,实现国家领土统一,是中国的内部事务,任何外国势力不得干涉。

四、完成统一根本大业,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神圣职责。

五、坚持一个中国原则,是实现国家和平方案,实现统一,最符合台湾海峡两岸同胞利益,国家以最大诚意,尽最大努力,实现和平统一,国家和平统一後,台湾可以实行不同於大陆的制度,高度自治。

六、国家争取下列措施护台海和平稳定发展两岸关系。

(一)鼓励和推动两岸居民往来增进了解,增进互信
(二)鼓励推动两岸经济交流与合作,直接通邮、通航、通商,密切两岸经济关系,互利互惠。
(三)鼓励和推动两岸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交流,共同宏扬中华文化优秀常规。
(四)鼓励推动两岸共同打击犯罪。
(五)鼓励和推动有利于维护台湾海峡地区和平稳定,发展两岸关系的其他活动,国家依法保护台湾同胞的权利和利益。

七、国家主张通过海峡两岸,平等协商和谈判,实现和平统一,协商和谈判可以有步骤分阶段进行。海峡可以就下列事项进行协商和谈判:
(一)正式结束两岸敌对状态。
(二)发展两岸关系的规划。
(三)和平统一步骤和安排。
(四)台湾当局的政治地位。
(五)台湾地区在国际上与其他地位相适应的活动空间。
(六)与实现和平统一有关的其他任何问题。

八、台独分裂势力以任何名义、任何方案,造成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的重大事变,或者和平统一的条件丧失,国家得争取非和平方案及必要措施,捍卫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

九、依照本法第八条的规定,采取非和平方案及其他必要措施,授权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决定组织实施。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决定采取非和平方案及其他必要措施,应当向全国人大代表常委报告。

十、依照本法规定争取非和平方案及其他必要措施并组织实施时,国家尽最大可能保护台湾平民和台湾的外国人生命财产安全及其他正当权益,减少损失,国家依法保护台湾同胞在中国其他地区的权利和利益。

十一、本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受权发布:《反分裂国家法》全文

( 新华网 2005-03-14 09:31:59 ) 来源:新华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三十四号

新华网北京3月14日电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四号

《反分裂国家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2005年3月1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5年3月14日(完)

新华网北京3月14日电

反分裂国家法

2005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反对和遏制“台独”分裂势力分裂国家,促进祖国和平统一,维护台湾海峡地区和平稳定,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维护中华民族的根本利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大陆和台湾同属一个中国,中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容分割。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是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共同义务。

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国家绝不允许“台独”分裂势力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把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

第三条 台湾问题是中国内战的遗留问题。

解决台湾问题,实现祖国统一,是中国的内部事务,不受任何外国势力的干涉。

第四条 完成统一祖国的大业是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神圣职责。

第五条 坚持一个中国原则,是实现祖国和平统一的基础。

以和平方式实现祖国统一,最符合台湾海峡两岸同胞的根本利益。国家以最大的诚意,尽最大的努力,实现和平统一。

国家和平统一后,台湾可以实行不同于大陆的制度,高度自治。

第六条 国家采取下列措施,维护台湾海峡地区和平稳定,发展两岸关系:

(一)鼓励和推动两岸人员往来,增进了解,增强互信;

(二)鼓励和推动两岸经济交流与合作,直接通邮通航通商,密切两岸经济关系,互利互惠;

(三)鼓励和推动两岸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交流,共同弘扬中华文化的优秀传统;

(四)鼓励和推动两岸共同打击犯罪;

(五)鼓励和推动有利于维护台湾海峡地区和平稳定、发展两岸关系的其他活动。

国家依法保护台湾同胞的权利和利益。

第七条 国家主张通过台湾海峡两岸平等的协商和谈判,实现和平统一。协商和谈判可以有步骤、分阶段进行,方式可以灵活多样。

台湾海峡两岸可以就下列事项进行协商和谈判:

(一)正式结束两岸敌对状态;

(二)发展两岸关系的规划;

(三)和平统一的步骤和安排;

(四)台湾当局的政治地位;

(五)台湾地区在国际上与其地位相适应的活动空间;

(六)与实现和平统一有关的其他任何问题。

第八条 “台独”分裂势力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造成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的事实,或者发生将会导致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的重大事变,或者和平统一的可能性完全丧失,国家得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捍卫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

依照前款规定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决定和组织实施,并及时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九条 依照本法规定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并组织实施时,国家尽最大可能保护台湾平民和在台湾的外国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其他正当权益,减少损失;同时,国家依法保护台湾同胞在中国其他地区的权利和利益。

第十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完)

评论 (2)

reader:

这个版本是不是真的啊?好猛!

jack:

大长中国人的志气!打台湾算我一个!

发表一个评论

(如果你此前从未在此 Blog 上发表过评论,则你的评论必须在 Blog 主人验证后才能显示,请你耐心等候。)

关于

此页面包含了发表于January 13, 2005 12:39 PM的 Blog 上的单篇日记。

此 Blog 的前一篇日记是 以色列犯愁军机事件

此 Blog 的后一篇日记是 中南海绝密会议作出决策

更多信息可在 主索引 页和 归档 页看到。

Creative Commons License
此 Blog 中的日记遵循以下授权 Creative Commons(创作共用)授权.
Powered by
Movable Type 3.35